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第四条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资本化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六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涵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 第七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反映各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第八条 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模型和参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在险价值(ValueatRisk)法,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监管评价法。 第十一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不包括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不计提根据保险合同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所对应的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特定安排导致其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特征,与正常情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银保监会可以调整其最低资本要求,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后3年内可终止的,不得计量因再保险合同降低的最低资本。 第三章 计量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计算公式如…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MC向量由(MC非寿险保险,MC市场,MC信用)组成,其中: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MC向量由(MC寿险保险,MC非寿险保险,MC市场,MC信用)组成,其中: 第十八条 再保险公司MC向量由(MC寿险再保险,MC非寿险再保险,MC市场,MC信用)组成,其中: 第十九条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失吸收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附加资本计量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于该国家(地区)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分公司,银保监会可认可其母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第二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