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第四条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资本化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