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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MC代表可资本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MC向量代表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行向量;

M相关系数代表相关系数矩阵;

LA代表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