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可资本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资本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水平、变化特征以及其他偿付能力相关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进行评分。可资本化风险的具体评价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根据风险的外部环境、分布特征、预期损失、历史经验数据、日常监管信息等多种因素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四类难以资本化风险设定分类监管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