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变额年金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持续经营6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获准经营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满3年;

最近3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

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