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最近3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最近3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