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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中国保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对委托投资管理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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