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