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中国保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