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