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五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 第五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