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