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