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