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十一条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述专有权:1.许可公开演奏和公演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的公开演奏和公演;2.许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戏剧作品或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在对其原著权利的整个期间内,对其作品的翻译享有同样的专有权。 第十一条之二 一、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述专有权: 第十一条之三 一、文学作品作者享有下述专有权:(1)许可公开朗诵其作 品,包括用各种手段或方式公开朗诵其作品,以及(2)许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 其作品的朗诵。 第十条之二 目录 第十一条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