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十一条之三

第十一条之三 一、文学作品作者享有下述专有权:(1)许可公开朗诵其作 品,包括用各种手段或方式公开朗诵其作品,以及(2)许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 其作品的朗诵。

文学作品作者在对其原著享有权利的整个期限内,对其作品的翻译也享有同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