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十条之二

第十条之二 一、对在报纸或期刊上已发表的经济、政治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性 文章,或无线电已转播的同样性质的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准许在报刊上转 载,或向公众作无线或有线广播,如果对这种转载、广播或转播的权利未作直接保 留的话。但任何时候均应明确指出出处;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后果由向之提出保护要 求的国家以法律规定。

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也有权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对在时事事件过程中出现或公开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为报导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可予以复制,或者以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无线电或有线广播向公众作时事新闻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