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