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2个月以上且不少于264课时的培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