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8周岁至50周岁的中国公民; 男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 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