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1/3。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