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本办法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