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以及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