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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 第六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 第六十九条 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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