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