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