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