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二章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七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第八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当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 第九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12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 第十条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三相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重要等级和负荷性质,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提供供电电源。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电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以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办理延期的,应当在到期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当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 第十七条 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