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简称转供户)应当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转供区域内的用户(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照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当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照下列规定折算:

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委托的费用,按照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