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四章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条 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 第四十一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符合省(自治… 第四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其中: 第四十三条 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当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其中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应当包括: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小区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当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单次审核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连同… 第四十五条 无功电力应当就地平衡。用户应当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 第四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向用户… 第四十七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 第四十八条 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公用设施,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供电企业可以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维… 第四十九条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不明确的,责任分界点按照下列各项确定: 第五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当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第五十二条 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的需要,供电企业须在用户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作业时,应当征得用户同意,用户应当给予方便,供电企业应当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户… 第五十三条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照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 第五十四条 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