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当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当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代为运维管理,并签订协议;
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代为运维管理,并签订协议;
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运维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当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
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