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二章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