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