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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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