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00%,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