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