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