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加工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