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不合格产品需要召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召回。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