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生产加工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进厂原料、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