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疫病疫情监测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对备案种植基地实施病虫害疫情监测和农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