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种植基地周围环境状况;

种植基地的位置和种植情况;

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

生产记录;

病虫害防治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具情况以及产量核销情况。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