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频次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频次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