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供港澳蔬菜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未经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从事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和出口。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