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