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检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交…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二十七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铅封,并对装载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工具加施铅封,建立台账,实行核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分类查验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监装和铅封的,除核查铅封外,还应当按规定比例核查货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开箱抽查检验。经检验检疫机… 第二十九条 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行一车/柜一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