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其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