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监管和抽检结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