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