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