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七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